水资源费税制度改革的省思Reflection on the Reform of Water Resource Fee-to-Tax System
荆莹,荆晶
摘要(Abstract):
水资源费税制度改革由地区试点开始,逐步扩展至全国全面实施试点。在水资源费税制度改革过程中,水资源费的性质不清使费税制度改革的方向选择上存在偏差;水资源税的功能定位颠倒造成税款的支出方向不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作为水资源税的法律依据与其他法律存在矛盾。基于此,建议厘清水资源税、费、租的关系,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与水资源出让金并行;修正水资源税的功能定位,明确水资源税款支出用于实现水资源税生态价值功能的事项方面;并逐步完善水资源税的立法,协调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与水资源费相关法律的关系,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将水资源税规定纳入《资源税法》。
关键词(KeyWords): 水资源税;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资源税法;水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荆莹,荆晶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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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者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环境损坏的,审核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成本。 ②《立法法》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