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智雨;
我国目前尚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损害赔偿金,但功能意义上赔偿金在司法实务、行政执法中已被广泛采用。然而这种实践样态呈现出诸多问题,其症结根源在于独立性的缺失。对此,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方法,证明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损害赔偿金其独立性的设置具有坚实的理性与实质基础。研究结论:首先设置独立的所有权行使部门,并由其专门负责征缴赔偿金;其次确保赔偿金资金独立性,明晰其赔偿范围,确认其适用顺序,合理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界定罚款的必要限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行适用;最后在资金归属上,将赔偿金上缴至财政专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公开透明”,推进矿产资源治理的法治化。
2025年03期 v.38;No.205 80-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2K] [下载次数:4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4 ] - 吴炜航;吴新航;贾爱玲;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衔接中仍存在不和谐之处,主要在于民刑责任的执行均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有所要求。环境领域恢复性司法的环境修复导向,意味着在责任判决上往往对刑事责任采取从轻量刑或者民事修复责任以金钱修复为主的妥协方式。判决上的责任妥协存在着刑罚威慑力降低、妥协方案存在争议等问题。在责任的执行上,刑事责任的制裁往往优先于民事修复责任的执行,未做到修复优先。通过对环境案件罪犯分级管理,健全亲属辅助进行环境修复的制度以及完善刑事禁止令应用,以实现对矛盾的调和。
2025年03期 v.38;No.205 87-92+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4K] [下载次数:9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3 ] - 赵世博;
目前,环境保护禁止令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的应用面临困境。现有制度更多服务于诉讼程序,缺乏快速救济功能;禁止令申请审查标准过高,阻碍环境损害的及时预防;执行措施弱化使环保“老赖”问题难以解决。借鉴域外经验,如日本缓和因果关系举证、德国假处分的预先执行、英国和美国的独立与完善的禁令制度,有助于优化我国禁止令的适用。为此,建议重构我国公益诉讼中的禁止令适用规则,转向预防性和快速救济,在程序上通过略式诉讼程序的运用提高审查效率。同时,加强证据规则的调整,明确裁决与救济程序,将环境保护禁止令提升为实体终局救济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2025年03期 v.38;No.205 93-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4K] [下载次数:12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1 ] - 高伍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恰能提供解决方案。采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视角检视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司法数据,呈现出参与人机制局限、监督保障机制单调、磋商诉讼衔接机制空缺之样态。运用体系化思维,将磋商置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进行探讨,一方面促进磋商机制自身的效能,另一方面促进磋商与关联机制协动的效能,“内外联动”由此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完善。
2025年03期 v.38;No.205 100-106+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9K] [下载次数:15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1 ] - 吕健豪;安鑫;
环保信用制度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环保信用制度正经历从单一评价机制向综合监管体系的范式转型,具体体现为从环保信用评价到环保信用监管机制的演进轨迹。环保信用制度的范式转型蕴含着环境正义与信用理性的价值耦合、契约法律属性的重构以及风险社会治理的功能需求三个维度的法理基础。多元共治模式是推动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路径,环保信用制度的变迁揭示了由一元治理到多元共治的模式变迁的演进逻辑,亦即由环保信用评价所呈现的一元治理的局限过渡到多元主体共治的周延。
2025年03期 v.38;No.205 107-111+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1K] [下载次数:4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