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睿;
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是企业实施自愿性环境规制的重要载体,其本质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背书的形式将企业碳减排行为的环境外部性显化为市场交易的绿色信誉。从新近实践中可窥见该制度在推动企业自我规制、应对欧美碳贸易壁垒和激励涉碳信息规范披露等方面的独特功能。由于该制度系介于公法规制与私法自治之间的中间态,若长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主导,将导致行政机关、认证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公私属性模糊、权责边界不清的无序状态。鉴于此,应厘清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及配套措施,优化认证结果互相采信机制,并构建涉碳信息披露多元化监督管理体系,以保障我国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高效运行。
2026年02期 v.39;No.210 84-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6K] [下载次数: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张文;张若愚;
行刑反向衔接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实现行刑反向衔接的关键在于环境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的高效转化与合理运用。实践中,环境行刑反向衔接在证据转化时,既未在顶层设计上确立环境刑事证据向行政程序流转的合法性依据和适用范围,亦未在操作层面上构建与环境案件特殊性相适应的审查规则;同时,环境证据因其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征而面临审查难题。立足我国立法背景和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建议明确环境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的可转化资格,构建精细化的环境证据审查规则,并引入环境领域专家辅助审查程序。
2026年02期 v.39;No.210 93-97+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7K] [下载次数: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杨恩递;
地理标志的双重属性、现行法律体系的解释空间及比较法视野下的实践共识,共同证明了因环境损害致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减损而进行赔偿的正当性。然而,现行保护制度存在以下困境:赔偿范围局限于修复费用、品牌价值减损量化困难、救济路径分割错位。对此,应扩展赔偿范围,确认“产地信用利益”并建立基金化机制;完善品牌价值量化认定,运用复合指标体系及经济量化工具;优化救济路径,推进生态修复与价值减损赔偿一体救济。
2026年02期 v.39;No.210 98-103+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2K] [下载次数: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张萌;
在全球生态环境严峻、野生动物保护面临诸多挑战的背景下,预防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预防性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虽有规定但尚不完善,存在诉讼启动标准不明确、诉前协同机制缺失、责任承担方式单一等问题。对此,应明确损害认定标准、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规范证据规则以明确诉讼启动标准;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平台、鼓励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预防性公益诉讼以完善诉前协同机制;拓展生态修复责任形式、引入惩罚性赔偿以创新责任承担。通过这些举措完善预防性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应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2026年02期 v.39;No.210 104-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0K] [下载次数: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江舟;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绿色转型与绿色消费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然而,部分企业通过实施漂绿行为扭曲市场信号,侵害公众合法权益,削弱绿色消费对转型的正向激励,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程中的关键阻碍。聚焦漂绿行为法律规制路径,剖析现行法律框架在漂绿行为法律界定、立法模式择选、司法规制路径等方面的制度短板,提出以制定《绿色环境声明指南》为先导实现漂绿行为概念的科学界定,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构建“双轨规制”立法模式,探索建立市场竞争主体提起漂绿私益诉讼的司法救济渠道等创新举措。旨在构建有效的漂绿行为规制体系,保障公众绿色消费权益,推动形成消费促转型的良性循环,助力“双碳”目标如期实现。
2026年02期 v.39;No.210 111-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4K] [下载次数: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