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皖晨;许艾欣;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重点排污单位以物理手段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刑法定性及罪数形态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刑事犯罪主要适用的罪名有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往往以较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在对上述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不宜完全按照想象竞合的方式从一重罪论处,应当按技术手段和物理手段进行区分。对于以物理手段篡改、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要结合个案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明确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5年05期 v.38;No.207 69-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下载次数:10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9 ]
-  谢丹;《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是顺应生态环境保护之举。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一般客体为生态环境,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必要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生态环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已经逐渐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救济特性,应当严格审慎适用。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化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明确制度适用情形,并基于整体主义视角,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2025年05期 v.38;No.207 77-82+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下载次数:1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1 ]
- 陈鹏;应昕妍;张亮;替代性修复作为生态修复责任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近年来不断推陈出新,但囿于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的法律和技术属性,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在实践中暴露出制度适用不规范、替代性修复方式适用位阶模糊等问题。梳理现有的司法实践方式和理论争议,基于要素式审判方式的指引,对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类型化适用进行优化。要素式类型化适用管理应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最优为原则,注重府院协同,平衡多元化替代性修复方式,通过预设前置条件、要素选择的方式,搭建统一化的替代性修复责任类型适用标准。 2025年05期 v.38;No.207 83-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K] [下载次数:8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1 ]
-  罗亚坤;张文镔;环境公益诉讼在风险预防转型中面临证据规则与数据治理的结构性矛盾,集中表现为数据高度依赖与低效利用的制度困境。数据信托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治理工具,通过重构数据权属关系与治理范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系统性路径:其一,以数据权属分离为基础,构建公私利益平衡的数据共享机制,打破“私权垄断”与“公益虚置”的双重困局;其二,依托区块链存证与隐私计算技术,构建“监测—存证—预警”一体化的动态证据体系,推动司法逻辑从“损害救济”向“风险预防”转型;其三,将技术指标纳入司法审查梯度标准,形成“技术精度赋能证明强度”的认证体系。通过制度弹性与技术工具的深度耦合,数据信托可为复杂环境风险治理提供兼具适应性、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系统方案,实现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的动态互构。 2025年05期 v.38;No.207 91-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下载次数:5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
- 王自力;生态产品有别于传统商品,其公私兼具的双重属性构成了价值实现的根本矛盾。这种双重属性与其在政府和市场的双轨价值实现路径中的法权理论——“权力—权利”结构天然适配,因而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离不开法权的支撑。生态产品可分为公共、准公共与私人三类。公共生态产品由全民共享,准公共生态产品具有混合属性,私人生态产品适用传统物权制度。在现行法权结构中,公共产品存在全民所有权虚置和公私权能失衡问题;准公共产品面临权利性质争议和生态附随义务缺位;私人产品则遭遇行政过度干预且权能受限。未来,公共产品应遵循“权利实体化+权力辅助化”,准公共产品遵循“权利分化+权力清单”,私人产品遵循“私权社会化+公权谦抑”的法权重构逻辑,以破解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二元悖论。 2025年05期 v.38;No.207 97-102+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K] [下载次数:8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